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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明志科技大學校友會組織規程

109.07.04經本會第8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

106.04.22經本會第7屆第6次會員大會通過

102.11.02經本會第5屆第2次會員大會通過

101.01.28經本會第5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

內政部101.06.07臺內社字第1010217169號函核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明志科技大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本會以砥礪愛國情操,倡導優良社會風氣,交換科技研究、實務經驗等知識,促進國家經濟發展,發揚明志校訓─勤勞樸實之精神,協助母校發展暨加強會員情感聯繫,並謀會員及社會大眾福利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聯絡校友情感,舉辦各種聯誼及社會公益活動,以結合會員力量,飲水思源,回饋社會。

二、 建立校友策略聯盟之機制,以促進工商交流。

三、 建立會員交換工作心得,相互觀摩,學習科技新新觀念的管道,以加速會員才能的發展,提高工作績效。 

第二章    會      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  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明志科技大學或明志技術學院或私立明志工業專科學校畢業或結業校友資格者。

二、  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第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七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 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一條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同理監事任期,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後行之。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永久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三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三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本會之分會會長、上屆理事長、當屆畢聯會與學生自治會為當然理事,具理事相關職權。當屆畢聯會、學生自治會應推舉若干人任職當然理事(至少二位),並因常態畢業期,惟學生資格當然理事得跨屆擔任,並任期為一年。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七、應定期出差至各分會交流。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三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六、諮詢理監事解任原因。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五、連續兩次缺席理監事會議,並經本人同意者。

第二十條之一  解任候補機制

                    如遇第二十條解任空缺,需於近期理監事會議提案啟動

                   理監事遞補機制。候補資格有效期為當屆結束。

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並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秘書長不得兼任本會理事、監事。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二條之一  明志校友會訊小組

                   小組由秘書處召集各校友分會、會員團體任職編輯,

                   定期刊登校友會重大事項、規章宣布或各項活動訊息。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新台幣叁佰元。

二、常年會費:會員新台幣壹佰元。

三、永久會費:經本會第八屆第一次會員大會(109.07.04)通過後不再收取。

四、事業費。

五、會員捐款。

六、委託收益。

七、基金及其孳息。

八、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秘書處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送交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行之。

第三十二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行之,會議記錄提請主管機關備查。